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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行業燃氣報警器的安裝規范
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: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,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
氣報警器的安裝規范可參照《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》GB/T 50493-2019
6.1 探測器安裝
6.1.1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、無振動、無強電磁場干擾、易于檢修的場所,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 0.5m。
6.1.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,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(或樓地板 )0.3m~0.6m;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,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 2.0m內。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,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 0.5m~ 1.0m; 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,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 0.5m~1.0m。
6.1.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.5m~ 2.0m。
注:天然氣、煤氣比空氣輕;液化氣比空氣重